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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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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47533 上传时间:2022-01-0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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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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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1 人身事故1.1 人身伤亡事故:在*热电有限公司 2300MW 新建工程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和*热电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来关系的外界人员(业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访客、学、实习生等)因公伤亡事故,以及在*热电有限公司所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及其聘请的外界人员因公伤亡事故,定为*热电有限公司人身伤亡事故。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

2、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试验工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1.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1.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安装、试验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1.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1.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

4、为造成的人身伤亡。1.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1.2 伤残(DI):因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引起工作人员 1 天及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从事限定性工作的伤害。包括人身轻伤、人身重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确定。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者。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 至 9 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 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

5、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1.3 设备事故1.3.1 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特大设备事故:1.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者。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 号),直接经济损失

6、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1.3.1.3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1.3.2 重大设备事故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1.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1.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a) 发电机组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1.3.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30 万元;1.3.2.4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1.3.3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1.3.3.1 发电厂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1.3.3.2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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