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第二条 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第三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四条 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五条 在吹扫过程中,装置附近禁止动火。第六条 严格禁止装置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第七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第八条 检修中的用火规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第九条 装置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 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