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
2、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 吨(含 50 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24 小时以上;(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10 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5 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在 10 米及以上;(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5 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50
3、 万元;(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7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 2 天以上;(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 30 分钟以上;(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16)猴车故障 8 小时以上;(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8)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
4、停工 2 小时以上,但不足 8 小时或采区停工 8 小时以上,但不足 3 昼夜;(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8 小时以上;(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 5 米及以上,但不足 10 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 3 米及以上,但不足 5 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 5 米及以上,但不足 10 米;(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 万元;(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11)全矿井停电
5、10 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7 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 分钟以上至 2 条;(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13)猴车故障达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下;(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30 分钟至 2 小时或使采区停工 2 小时至 8 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及以上;(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 10 分钟以下;(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 米(含 3 米),但不足 5 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 3 米以下;(7)巷道冒顶长度 5 米以下(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52 万元;(9)乘人猴车故障 1 小时以上,但不足 4 小时;(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 1030 分钟;(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0.52 万元;(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万元;(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 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 200 吨及以上;(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三)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 3 人及以上;(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