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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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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47692 上传时间:2022-01-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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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主体,保障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第三条本办法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五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停产的事故。第六条 人身伤害指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身受伤、急性中毒等事故。可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一)轻微伤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

2、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 3 至 15 个工作日,但够不上轻伤者。(二)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 16 个工作日及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三)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七条 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指挥失误,造成产质量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八条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第九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身伤亡后

3、支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流动资产损失费。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第十条 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序号序号 事故等级事故等级事故范围事故范围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事故处理事故处理1八级事故发生人身轻微伤休息 7 日之内或事故经济损失 3000 元以内责任人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80%2七级事故发生人身轻伤休息 7-15 日或事故经济损失 3000-6000 元责任人事故班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70%3六级事故发生人身轻伤休息 16-30 日或事故经济损失 6000-1 万元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60%4五级事故发生人身重伤休息 30

4、日-3 个月或事故经济损失 1 万-3 万元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50%5四级事故发生人身重伤休息 3 -6 个月或事故经济损失 3-6 万元责任人 事故班组 事故部门 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记过、降岗,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40%6三级事故发生人身重伤休息 6 个月-1 年或事故经济损失 6-10 万元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降职、降岗,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30%7二级事故造成工伤伤残或事故经济损失10-50 万元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免职、降职、开除,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20%8一级事故发生死亡事故或事故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全公司免

5、职,开除,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10%第十一条 工艺、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序号序号 事故等级事故等级 事故范围事故范围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事故处理事故处理1四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下责任人 事故班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40%2三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 3-10 万元责任人事故班组事故部门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30%3二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 10-50 万元责任人 事故班组 事故部门 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记过、降岗,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20%4一级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责任人 事故班组 事故部门 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全公司降职、降岗、免职,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10%第四章

6、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造成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按照以上事故等级考核。如违反国家、省、市、县安监、环保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交由综合办公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设备等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则进行双重考核。第十四条 一起事故当中有 3人及以上受轻微伤者,按七级事故标准处理;一起事故当中有 3 人及以上受轻伤者,按六级事故标准处理。第十五条 人身受伤休息时间和事故等级的鉴定必须由公司医务室和合作医院(锦界开发医院)予以确认,等级确定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因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抢险救灾或文体活动等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受伤等其他事故不在此考核范围。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上述各类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私自处理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因设计、制造、设备质量、施工等引发的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事故等级,发展规划处或供销处追究原设计、制造、供货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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