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厂部或各车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1.1 各车间、部门、班组及个人,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1.2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规程,在组织安全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1.3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的;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避免发生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抢救事故有功者。1.4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提出有效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做出重大贡献者。2 凡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造成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