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
2、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 1001000 元奖励;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6.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7.处罚标准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 200 元
3、;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 100 元;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 50 元;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100元;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 100 元;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 100 元;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 200 元;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 200 元;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
4、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200 元;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 300 元;发生轻伤事故 1 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重伤事故 1 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死亡 1 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8.个人行为的处罚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 50 元200 元经济处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在店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超范围使用设备者;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