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副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经营副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一)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财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对分包矿区、车间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规则、政策和制度,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组织或参加供应、财务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6、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8、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9、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经营副矿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二)目标1、分包单位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 3 以下。2、职责范围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3、安措物资及时供应率达到 100%;4、安措物资合格达到 100%;5、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材质分析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完整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