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1.1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2 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2.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3.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3.1 房屋、营业用房 30 年3.2 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3 年3.3 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 年3.4 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 年4.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5.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後,经总经理批准後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