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部分)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部分)管理制度(一) 管理制度1、 全厂的设备固定资产由设备组负责管理。2、 设备固定资产:单台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购置价(出厂价、运杂费、安装费、管理费等)在 800 元以上者列入设备固定资产。3、 设备选型、安装、移交使用,建档封存,厂内部调剂、向矿申请更新改造、报废、确定修旧方案由设备组负责。4、 生产设备操作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上岗使用。5、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调整、变动设备的安装 地点和使用条件。6、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改变设备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二) 考核办法1、 无证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设备者处 30-50 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2、 擅自变动设备安装地点位置者,除令其将设备放回原处外,处 30-50 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3、 擅自改变设备原有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到,处 30-50 元扣款,恢复设备完好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4、 不按要求使用设备,擅自改变设备的使用条件,除令其按要求使用,恢复原来的使用条件外,处 30-50 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由责任者承担。5、 已被定人定机,有操作证的设备使用人,在其操作使用期间,如不爱护设备、违章操作、拼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责任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