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第二条第二条 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1.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第三条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
2、(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则。则。第四条第四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1.由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2.承包人在履行好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职责的同时,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安全风险奖励金及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