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 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1.3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