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制度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切实贯彻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考核对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考核范围对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和安全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四、考核方式1.考核频次: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2.考核方法:基层从业人员由安全部专职安全主任复核,总经理复核。3.考核标准:各级从业人员以其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目标为考
2、核标准;各级管理人员以其管辖范围内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和部门应达成的安全生产目标为考核标准。五、奖惩办法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年 3000 元),奖励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其中部门一等奖 500 元,二等奖 300 元,三等奖 200 元。个人一等奖 300元,二等奖 200 元,三等奖 100 元。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部门最高罚款 500 元,个人最高罚款 300 元。如因管理失职或个人违纪违规造成责任事故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还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部门主管或个人将处以双倍处罚或撤职处分。六、附件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表AQ-AB-B36各级从业人员安全责任考核表AQ-AB-B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