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局安全生产例行工作信息的通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第三条: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在专(兼)职安全员监督下执行,具体为:(一)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安全措施和设施到位;(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会,施工结束后安全技术总结会;(三)施工现场安全例行检查;(四)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六)安全生产例会;(七)安全
2、学习、培训及安全宣传;(八)安全生产分析会;(九)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十)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措施到位;(十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第四章: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对照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具体内容进行表格化记录。第五章: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工作记录汇总。安全工作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第三章 例行工作报告例行工作报告第六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汇总后逐级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程序:现场施工作业组向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口头报告;专(兼)职安全员汇总成书面材料向分管的安全领导或行政领导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部向局安全生产部报告。第八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时间限定:施工组向专(兼)职安全员口头报告每天进行;专(兼)职安全员向公司或项目部报告一周进行一次;分公司或项目部向局安全生产部报告一个月进行一次。第九条:专(兼)职安全员在每天安全例行工作报告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可随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