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依据国家、行业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实施安全奖惩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
2、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的 E&OHS 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第五条 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七条 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第二章 考核评价第八条 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3、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 1、2、3、4,标准分为 200 分。二、考核得分 190200 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70189 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50-169 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50 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第九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
4、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 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第十一条 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 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第三章 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
5、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第十五条 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第十七条 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第十八条 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
6、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章 考核方式第十九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第二十一条 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 100%。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第四章 事故处罚第二十四条 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