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大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明确奖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安全奖励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另行安排),严格进行评分排名次,全年总分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奖励 5000 元,第二名奖3000 元,第三名奖 1000 元。第四条安全生产出现重大事故(按国家规定事故类型划分标准),每起扣责任人年薪10%;一般事故损失在 1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扣责任人年薪 2%;损失在 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扣责任人年薪 3%。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免除单位职务,三年内
2、不再启用;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承担事故经济损失外,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违犯消防管理制度,处罚如下。(一)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每次罚款 100 元;禁烟区内发现烟头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每个;(二)未经安全保卫科批准,在禁火区内动火,每处罚款 100 元;(三)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每处罚款 100 元,并负责赔偿损失;(四)私拉乱接电线,每处罚款 100 元;(五)车间、工厂、办公楼、仓库等未做到人走灯灭,每处罚款 20 元;(六)违反高危区安全管理规定,罚款 50 元;(七)堵塞消防通道,每处罚款 50 元;(八)燃料废弃物不按规定的位置放置,每处罚款 100 元;第六条违反危险化学
3、物品管理制度,处罚如下:(一)违规申报、采购危险化学物品,处罚责任人 100 元;(二)违规装运、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处罚责任人 100 元,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全部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化学物品流失,处罚责任人 100 元,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全部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赔偿 10%-100%的经济损失;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10%-50%的经济损失。第八条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第十条本制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