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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令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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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讲解了针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一次性赔偿规定。该办法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且赔偿金数额应在受伤或患病职工或童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具体赔偿标准按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级别,从一级到十级分别对应16倍至1倍的赔偿基数,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一次性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加10倍的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单位拒不支付赔偿时的处理措施,即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将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若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则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适用于所有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这些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需向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及童工提供一次性赔偿。此办法特别保护了非法用工中的弱势群体,确保他们在遭受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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