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讲解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标准,详细对比了2006版和2014版的调整情况。该标准涵盖了一至五级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包括新增条款、删除条款、合并条款和修改条款。例如,在一级中增加了第3款“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删除了第8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并将第4款“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改为“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在二级中,增加了第10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删除了第19款和第20款,并将第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改为“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在三级中,增加了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
2、或功能完全丧失”,删除了第3款“重度癫痫”,并将第25款和第26款合并为第24款。在四级中,增加了第2款“重度癫痫”和第12款“一侧肘上缺失”,删除了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和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在五级中,增加了第4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和第20款“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删除了第1款“癫痛中度”和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这些调整旨在更科学、合理地评定职工的劳动能力,确保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工伤和职业病致残职工。该标准为上述机构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鉴定依据,有助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标准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工伤和职业病致残职工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