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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的基本原则.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2167 上传时间:2022-01-0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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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预防的基本原则1. 可能预防的原则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能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原理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很困难的 l 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必须坚持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是认为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这

2、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应该不是不可抗拒的。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针对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液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等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置。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须的,而且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应该是防

3、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这也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偶然损失的原则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一般把造成人的伤亡、伤害的事故称之为人身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人身事故可分以下几类:(1) 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 例如, 绊倒、 高空坠落、 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生产中的错误操作等。(2) 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 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挤压、旋转物夹持、车辆压撞等。(3) 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 例如, 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 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受到放射线辐射,吸入或

4、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这些人身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 300 次,轻伤 29 次,重伤 1 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法则。 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各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件(nearaccident)。但是,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发生大的损失,惟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 重要的工作是防患于未然, 因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灾害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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