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车作业一般安全守则第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通则 。第二条 调车作业前,要确认进路,检查线路是否合乎安全作业要求。第三条 作业中,必须确认信号显示(道口看守员、扳道员、引导员的手信号) ,严禁越过禁止信号行车。第四条 挂车前,必须一度停车,挂钩员确认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指挥机车挂车。第五条 推送作业前必须进行试拉,在确认车辆全部挂好后,方可推送车辆运行。第六条 不准两台机车同时一拉一顶同一列车,不准一台机车前顶后拉作业同时进行(同一车场内短途倒车除外) 。第七条 机车车辆通过道口前,操纵机车的司机(或副司机)必须鸣笛示意,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通过有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在得到道口看守员的放行信号
2、后,方可通过道口;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按限速要求运行。第八条 对垛、对台位、对货位或对牵车平台、对卸车机作业时,挂钩员按现场指导员的指挥信号(或指令)进行作业,机车和挂钩员不准进入坑道、牵车平台、卸车机和卸车平台。第九条 运送装有石脑油、液化气、酒精的车辆时,必须按规定带隔离车,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时,严禁吸烟、携带火源。第十条 无照明或照明不好,天气恶劣影响视线看不到五车远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第十一条 尽头线存车,一般货物的车辆距车档不少于 10 米,危险品车辆距车档不少于 20 米。第十二条 有坡度的线路内存放车辆,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防溜措施。第十三条 机车车辆行至手动道
3、岔前,要一度停车(七号码头、八、九号码头前后沿循环作业除外) ,挂钩员将道岔扳向所需位置,并确认尖轨密贴后,再指挥机车作业。第十四条 不具备安全条件时, (货物堆放距轨道外侧:煤炭不小于 1 米,散货不小于 1.5 米,货垛不小于 3.5 米,站台上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小于 1米)有权拒绝作业。第十五条 溜放作业1、溜放作业前(必须得到线路值班员的允许)必须一度停车,确认信号开放后,再起车进行作业。2、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碎品、圆木、钢材和粮食的车辆;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和特种用途车,禁止溜放。3、往南煤场装装送车时,当同一线束中有一条线路作业时,另一条相邻线路严禁溜放作业。4、禁止向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放射性物质、液化气体等危险品车辆和机械保温车等禁溜车辆的线内进行溜放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