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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2828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1.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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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 ) 、 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 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 )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 )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

2、、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

3、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 ,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 至 2 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第七条 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第八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

4、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

5、作的检查和考核。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第九条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

6、、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第十一条 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6、 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 灵敏有效。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1、执行生产运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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