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队单车耗油定额及驾驶员工资分配比例的调整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汽车队各类车型严格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进行运输,不同车型每公里耗油单价和运输产值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原汽车油耗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目前的经营工作需要。为充分调动驾驶员增运增收的积极性并有效合理的控制运输成本,根据对各类车型耗油量、运输产值的重新综合统计、核定,现将各类车型耗油定额单价、百公里产值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一、耗油定额标准:1、康明斯牌 5 吨型汽车每百公里/30 升2、双桥红岩 15 吨型汽车每百公里/45 升3、东风牌 10 吨型汽车 每百公里/35 升3、红岩牌牵引汽车每百公里/45 升各
2、类车型油耗均实施节奖超罚的办法,按当月市场价计算。二、驾驶员百元产值分配比例:1、 东风牌 5 吨和康明斯 5 吨汽车, 1.4 万元以下为 8%、 1.4 万元以上按 10%,每增加 2000 元递增 1%,12%封顶。2、单、双桥红岩汽车,产值在 1.6 万元以下按 8%。1.6 万元以上,每增加3000 元递增 1%。12%封顶。3、红岩牌牵引车,产值在 13 万元以下的按 8%,3 万元上,每增加 5000元递增 1%。 。12%封顶。三、 根据调度工作安排, 驾驶员跑长途需在外加油必须报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加油。四、日常加油,须定点定车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违反规定者,罚款 500元。五、本办法从二 0 一 0 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四、本办法实行后,原办法即行废止。如市场运输形势发生变化,将现变化程度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