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安全运行规定第一条 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第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第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每小时 100 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 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
2、不得少于 50 米。第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 1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 5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第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