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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2944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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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在客运中心站修理厂进行下列汽车维修作业, 必须向竣工车辆核发 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 (以下简称合格证) 。1汽车大修;2汽车总成修理;3汽车二级维护;4小修工时费用总计在 500 元以上。三、竣工车辆由竣工质量检验员检验后,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签发合格证 。 合格证为维修质量合格凭证,承修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四、车辆返修、送修方将合格证交承修方存档,返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履行检验程序另行核发合格证 。五、在汽车维修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处

2、理时, 合格证为依据之一。六、 合格证由“承修单位存根”、“出厂合格证”、“管理部门存查”三联组成。 管理部门存查联由送修方转交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修理厂签发“出厂合格证”时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填写, 并加盖承修单位公章和竣工质量检验员专用章。七、 合格证由财务部门人员领取,并进行编号登记,发放至质检员保管使用并登记,每周一结算要做到账、登记数、发放数、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财务专管人员,并由财务专管人员交送“管理部门存查”联至管理部门。八、 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输管理局印制(式样见附件 1) ,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向汽车维修业户发放。九、本制度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修理厂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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