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 车身、 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合格证分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A 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B 证) 。 (A 证、B 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适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A 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B 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 证) ;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 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