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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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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005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6.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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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 务 系 统 基 本 规 章http:/ 制 度http:/ http:/ 号)、 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第二章 触犯“红线”责任追究第四条 管

2、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http:/ 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 2 个月以上1.冒进关闭的信号。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 2000m 内超速运行)。3.人为关闭 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

3、、机车 6A 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 http:/ http:/ 盲目通知http:/ 3 个月以上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 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5.动车组司

4、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 2 个月以上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 IC 卡数据。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 1 个月以上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 15 分钟之内

5、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8.运行中超过线路、 机车、 车辆允许、 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第三章 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第六条 撤职处分期为 24 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 3 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 3 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 计件奖、 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 3 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第七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 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

6、、 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 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第八条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http:/ 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 http:/ 待岗期限为 1 至 18 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 档部岗位工资,6 档现行局岗位工资 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http:/ 处分实施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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