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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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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006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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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

2、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 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 通航秩

3、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

4、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

5、、吹砂作业;(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 评估报告 )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

6、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 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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