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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037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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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根据“服务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顺利开展及用车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购置、使用、加油、维修、调动、报废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交通安全。第三条 本 办法 所指“车辆”为所有权或管理权隶属于公司的机动车辆,所指“司机”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专职司机人员。但公司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公务车辆是指服务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

2、部工作人员及与公司业务开展有关的所有车辆,纳入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只有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可专车专用。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油耗、年检、保险等一切费用均按照节约开支、 适度从紧的原则执行。 并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办公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 除保险公司由控股总裁办指定外,其他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定专职或兼职的车辆管理专员负责落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维修、加油、年检办理等事宜。(二)负责沟通、协调、保

3、持与交警、车管等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三)完成车辆的保险缴纳、事故处理及索赔等相关事宜。(四)负责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修订、细化,规范车辆管理事宜。(五)负责司机的管理、培训、考核、业绩评定及推荐提名等。(六)审核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加油、维修等)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指导司机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七)随时掌握公司车辆状况,建立车辆档案,将每辆车的车辆购置审批单 、 车辆登记表 、车辆证件、保险资料、行驶记录表、维修审批单及台帐等相关资料放置在档案袋或档案盒中统一保管,以备查考。(八)负责对下一级公司办公室进行车辆制度培训及车辆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外埠公司办理有关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

4、。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作为公司车辆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对车辆的安全驾驶及停靠保管负有责任。具体职责是:(一)在行车时携带齐全各种证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确保驾车安全。(二)定期对车辆检修、保养,精心爱护车辆及随车工具,做到车辆及时检修、设备正常运转及每天的检查。(三)合规使用车辆,按公司要求执行用车、油耗、报废、事故处理等有关规定。(四)将车辆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驾车外出等非停放地产大厦广场时,须做好车辆的安全保管工作。第三节 车辆配置标准第九条 车辆配备原则及使用年限(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标准配置车辆,详见附件一车辆配备标准 。(二)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

5、员在试用期期间由办公室调配车辆专车专用,正式任命之后公司将统一为其配备公务车辆;如办公室无车可调配的,按照标准配置由办公室负责为其购置专车。(三)除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公务用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所在系统/部门车辆或由办公室协调安排。(四)车辆的使用年限为 10 年以上。第十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更新车辆的配备标准,使之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购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车辆配备标准有关规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车辆配备标准的,申请部门须写明原因报董事长特别批准。第四节 车辆购买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原则上以年初购置预算为依据,由车辆所属部门或单位填写车辆购置审批单 (详见附件二) ,

6、经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购置。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进行市场调查、询价、谈判,最终确定每一次车辆购置的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内同类车辆的市场平均价。如一次性购置三辆以上同款车型,须按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综合管理办公室须从审批单批复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到位,如遇市场内该类车型紧缺,购买时间可做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 10 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完成有关车牌、行车本、附加费、保险等手续办理,并将车辆移交使用部门。第十四条 车辆办理车牌后,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驾驶司机及用车部门进行车辆验收,并填写车辆验收登记表 (详见附件三) ,验收后无异议的移交使用部门。第十五条 车内装饰及用品购置车内装饰及用品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详见附件四车辆内饰及用品申购单 ) , 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 登记并交付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内配饰,人为原因造成车内用品损失的,由车辆驾驶员负责补齐。第十六条 以抵顶、奖励等形式产生的车辆,使用前应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分别办理实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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