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察室职责安全监察室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在路领导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对全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检查,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保证运输安全。路安全监察室为处级建制,监察人员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由领导,监察业务同时接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安全监察证由道部安监司统一颁发。安全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以及综合分析监察、值班分析监察、车务、客货、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路外监察。路安全监察室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道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二)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
2、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及确保行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三)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尤其是与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技术考核鉴定情况。(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活动。(五)监督检查在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六)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参与制定全性的安全管理机制、办法和措施,组织安委会、安全路风分析会、事故分析会和全性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全安全工作,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七)参与审查有关运输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参与研究、制定、会签与
3、安全有关的规则、细则、办法和设计文件,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八)发挥安全信息中心作用,收集、反馈和分析安全信息,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九)调查、分析、处理路行车一般以上事故、隐瞒未报事故、定性定责有争议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下同)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事故救援工作;统计分析全行车事故、路外伤亡事故。(十)健全和完善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十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上级机关、兄弟路的信息要反应迅速、传递快捷;对基层站段反映的信息,尤其是需要解答、处理的问题,能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答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给定解决时限,需要领导决策的要立即反馈,及时解决。(十二)依照道部的授权,监管辖区内地方路、合资路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