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0 目的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2.0 适用范围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3.0 职责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4.0 内容4.1 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4.2 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4.3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
2、来车辆) ,合格后方能行驶。4.4.1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4.4.2 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4.4.3 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 3 公里/小时。4.5 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4.6 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 指示牌, 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4.7 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 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4.8 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4.9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5.0 相关文件6.0 相关记录7.0 实施日期:2010 年 7 月 1 日编制:生产部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