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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899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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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2、。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

3、,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2) 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 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

4、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 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3) 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

5、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 7 类,即:(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能。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 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

6、 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3) 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 埋置深度、 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6) 非公路标志(7) 超限货物运输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 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2.1 跨越式涉路行为(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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