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安全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三条 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
2、五条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 100%,合格率达 100%。第八条 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第九条 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奖 励第十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 1 万公里
3、奖励驾驶员 100 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 50 元。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处 罚第十二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 1 至 2 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重伤 2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四、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死亡 1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二、 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一、发生轻微事故全部责任者:负激励 50 分主要责任者:负激励 30 分同等责任者:负激励 20 分次要责任者:负激励 10 分领导责任者:负激励 5 分责任单位:负激励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