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规定。该制度明确指出,一旦发生站场内的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事故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向当地交警队、消防队、安监局报告。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及相关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也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措施。如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
2、,还应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程序完成后,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责任,并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将依据贵州省雷山汽车站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主要针对车站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应急响应部门,如医疗急救、消防救援、交警队和安全监管部门。该制度为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及责任追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操作规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障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