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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4111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1.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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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 1 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 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 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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