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讲解了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原则。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度还规定了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需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证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必要时下发限
2、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复查。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执法人员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度还强调了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严格执法检查,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适用于港口区内的所有涉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部门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等。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那些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单位。通过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确保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