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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4421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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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 并组织实

2、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第六条

3、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 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 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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