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 2 份) ; 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 ,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