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讲解了厂(场)内机动车的定义,这些车辆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仅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该制度详细说明了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需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提交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维保合同或相关证明、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及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使用单位需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和重新启用时的申请流程,以及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的书面通知要求。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厂(场)内机动车的企业,特别是涉及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车辆的制造业、仓储业、建筑业和物流业等领域。该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和合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