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
2、。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岗位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危
3、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岗位职责。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和检查。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要包括
4、: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 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严格执行和乘客、 货物的顺畅。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行包托运唯一通道入口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危险品查堵岗位应配备指示标识、 引导带、 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安全须知包括下列内容:(一)公路运输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文摘要。(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三)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四)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托运
5、的物品目录。(五)公路客运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目录。(六)公路客运限量携带物品目录和数量。(七)安检温馨提示。第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危险品查堵人员:(一)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至少配备 3 名危险品查堵人员(1 名负责引导识疑,1 名负责检测,1 名负责开包检查和登记) 。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危险品查堵人员。(二)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危险品查堵工作。第十六条 危险品查堵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一)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前 1米左右处,保持良好站姿,面带微笑,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
6、队经过,逢包必检,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实施重点检查。(二)检测: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颜色,应坐姿端正,认真观察显示屏,将需要开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 5 小时。(三)开包: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后,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乘客同意,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开包检查。 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 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遇有乘客不配合开包检查时,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四)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情况。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应当登记,同时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存放。第十七条 乘客或托运人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