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2. 具体内容和要求:2.1 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2 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2.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2.4 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2.5 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2.6 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2.7 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2.8 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 5 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2.9 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2.10 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 9 级,浪高大于 1.2m 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2.1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2.12 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2.13 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2.14 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2.15 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2.16 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2.17 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2.18 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2.19 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2.20 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2.21 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2.22 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