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组织第 1 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第 2 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 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第 3 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第 4 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第 5 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
2、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第 6 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第 7 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第 8 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第三节 交通道路第 9 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 ,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第 10 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第 11 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