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7688 上传时间:2022-01-1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高炉炼铁值班工长技术安全操作规程1、 上岗前劳保穿戴齐全,坚守工作岗位。生产期间值班室内不许断人。2、 出渣、出铁时禁止从渣、铁沟上跨越,通过时必须走沟盖板。3、 出渣、出铁时,工长要及时检查铁口工作是否正常,铁流大小、铁罐的容量,小坑沙坝状况和冲渣水压力变化,严防重大事故发生。4、 取样时,不准用凉勺直接接触铁水,以防放炮伤人。浇样时,应注意样勺活动范围有无障碍物及人员,防止烫伤自己及他人。5、 休风(或坐料)注意事项:5. 1 事先与有关工种和调度室、风机房、热风布袋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休风负责人同意,方可休风(或坐料) ,紧急休风(或坐料)按技术规程执行,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

2、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5. 2 不准打开窥视孔,不准发出倒流信号进行休风。严防煤气在热风管道或热风炉内及烟道引起爆炸。5. 3 炉顶及除尘器,应通入足量的蒸汽或氮气;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和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5. 4 正常生产休风(或坐料) ,应在渣、铁出净后进行,非工作人员应离开风口周围;休风之前如遇悬料,应处理完毕再休风,否则不许休风。5. 5 休风(或坐料)期间,除尘器不应清灰;有计划的休风,应事前将除尘器的积灰清尽。5. 6 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检查冷却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入炉。5. 7 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

3、后,不应停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应保持正压;如需停风机,应事先堵严风口,卸下直吹管进行密封。6、 料线过深(4 米)时,如必须休风时,严禁倒流操作。7、 休风检修,处理炉顶设备时,炉顶必须点火,未点火之前除相关点火人外,其他人禁止上炉顶。8、 送风注意事项:8.1、送风前必须与有关工种和部门取得联系。经休风负责人同意,方可送风。8.2、复风时热风炉未发回送风信号前,不准关闭排风阀。8.3、在煤气区域工作和处理设备故障时,应通知煤气防护人员临场指导,并服从防护人员的指挥。9、 长期休风注意事项:9.1、进行炉顶点火,并保持长明火。煤气系统通入蒸汽,将煤气置换净,煤气未除净,不得进入煤

4、气管路或对煤气设施动火工作。9.2、 炉顶点火前, 非有关人员禁止上炉顶, 风口附近严禁站人和工作。9.3、点火后风口未堵严,禁止打倒流休风信号。9.4、点火后应设专人负责看火,保证炉内火焰不灭。9.5、当火焰熄灭后,急需再点火时,必须将炉顶人孔打开,工作人员离开炉顶后再设专人进行点火。9.6、上炉顶点火时,必须两人以上同往,并应互相监护。9.7、长期休风,风口必须用白泥堵严,并将高炉冷却水适当关小。10、 高炉冷却壁外壳穿孔或开裂时必须及时处理。11、高炉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降低风压,及时组织出铁,防止风口灌渣,烧穿等事故。12、 风口发生爆炸,风口、风管烧穿,均应首先减风改为

5、常压操作,同时防止灌渣事故,然后出净渣铁,并休风,情况紧急时,应立即休风。13、风口冷却水压力至少高于热风压力 0.05Mpa 以上, 风口水压下降时,应立即通知供水车间,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直至休风处理。冷却壁的水压下降时,应及时调整,必要时可以适当减风。14、当高炉冷却壁大面积损坏时,应先在外部打水,酌情减风,必要时应休风处理,处理时应防止向炉内漏水,炉缸或炉底冷却壁损坏时,应及时休风处理。15、高炉炉顶压力不断升高无法控制时,应及时减风,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再恢复工作。16、 停炉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停炉前,高炉与煤气系统应可靠地分离开;采用打水法停炉时,应取下炉顶放散阀或放散管上地锥形帽;采用回收煤气空料打水法时,应减轻炉顶放散地配重。(2)降料面期间,应不断测量料面高度,避免休风,必须休风时,炉顶必须点火。(3)降料面时,不应开大钟或上、下密封阀;大钟和上、下密封阀不应有积水,对煤气中的 O2、H2 含量,每小时至少分析一次,O2 的含量600时 O2 约 0.8,H2 的含量不得超过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操作规程 > 冶金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