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器材检查制度1、对安全设备、器材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头把关,机电设备检查由机电专业负责,安全器材检查由安全专业负责。2、新购、租赁、借用的设备、器材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3、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论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不得使用。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合格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下井使用。5、阴燃皮带必须有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2、和每条阻燃皮带没纵向每隔 10 米有一个字体高度不小于 20 毫米的永久标志,即“三证一标志”。阻燃电缆必须有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检验和出厂量合格证的方可下井使用。6、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使用、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7、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机电专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机电技术管理规定 ,采取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月验收采掘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 85%,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 100%,高压供电设备完好率 100%, 采区供电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 95%, 电缆吊挂合格率 95%,否则每降 1%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 元。8、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否则由于检查不力致使设备停运,按每停运 1 小时 600 元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处罚。9、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10、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井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安全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超期使用,消防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11、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