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讲解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评分标准。文章指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直接扣除10分,强调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和个人的职责。企业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工区主任、施工队长、项目经理及其下属的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和各工种工人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职能部门也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文章还详细列出了企业经理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政策、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安全检查和竞赛活动、进行安全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等。对于未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将扣除46分。此外,经济承包合同中未包含安全生产指标的也将扣除10分,强调经济承包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和责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工区主任、施工队长、项目经理及其下属的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和各工种工人。该文档也为企业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职能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