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讲解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者需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申请登记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条例不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还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该条例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