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知识讲解了该修正案的具体通过时间和会议次数,明确指出其通过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对刑法第134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还修改了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3年以下有期
2、徒刑或拘役。此外,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以及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该修正案的内容不仅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企业和政府机构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参考。同时,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该修正案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