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控制监理细则1.总则1.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标2000234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9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3第 393 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4 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 302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国务院第 75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 3 号令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工作。2
2、. 安全目标、方针及监理职责2.1 施工安全目标、方针目标: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2 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建立安全施工监控体系,安排具有施工安全岗位证书的人员控制安全施工。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 施工安全控制监理工作程序方案、细则获批准加强专项
3、检查4.施工安全控制措施4.1 审查承包人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安全条件的变化, 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 调整和完善。监理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如下: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施工安全人员的配置情况。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检查各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检查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
4、总体规划与布置。检查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检查保证施工安全条件所需的资源投入。检查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发包人、监理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4.2 审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如高边坡开挖支护、地下开挖支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报送监理机构审批执行。对没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不予签发开工令。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报监理机构
5、批准。4.3 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在单元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检查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4.4 实行旁站监理对如高边坡开挖支护、地下开挖支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因素存在或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及时下达整改令,直至通过发包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 。4.5 设立安全标志要求承包人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危险地段、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地方,设立必要的告警、指示等信号标示,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6、5.施工安全控制内容5.1 检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及施工机械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监理机构批准。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和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 炸药库的布置与设计以及炸药的储存、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应监督承包人严格遵照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示警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采取保护性措施。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和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在离居住区较近的露天爆破,应采取固定爆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