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生产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与基本要求1、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生产交通安全, 防止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生产交通运输、装卸效率,并规范其管理,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所涉交通安全,即生产交通安全,是指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运输、装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分公司生产场地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3、生产车间应建立运输、装卸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安全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
2、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4、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驾驶。5、从事运输作业的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继续操作。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继续从事原职工作。6、生产车间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
3、时应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生产车间应与运输、装卸班组或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人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厂(场)内道路、装卸场地与堆场1、厂(场)内道路具体规定如下:1.1 厂(场)内道路应畅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1.2 厂(场)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1.3 厂(场)内道路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 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 6%;厂(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一般不得大于 3%,铁轨终端应有车挡和缓冲
4、装置。1.4 厂(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志和交通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要求。1.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或其他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需通行车辆要求,与路面保持安全距离。1.6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储存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施工生产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具体规定如下:2.1 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一般不得大于 2%,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2.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并
5、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2.3 物料应按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物料堆垛保持一定间距。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并有可靠的设施固定其位置,防止位移或崩塌。2.4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指示或警示标志。三、车辆运输与机械装卸1、机动车辆具体规定如下:1.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1.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
6、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1.3 生产车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驾驶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驾驶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2、机动车驾驶员具体规定如下:2.1 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2.2 驾驶车辆时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厂(场)驾驶时应配带安全帽。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2.3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活动。2.4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2.5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2.6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六个月至一年者,需要继续从事驾驶工作时,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3、车辆装载、运输具体规定如下:3.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载物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3.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车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物或滴落车外。3.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车厢周围严禁烟火,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