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车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一)安全作业要求1. 所有人进入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堆场, 必须戴好安全帽。 行车工上行车前、下行车后也必须配戴好安全帽,系紧帽带。2. 每班前必须对行车的各个限位器(左右限位器、上下限位器、小车前后限位器) 、制动器(大车行走制动、小车行走制动、钢丝绳卷扬机制动)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对卷筒和对钢丝绳本身、钢丝绳固定卡、大吊钩、吊具、紧急开关、电铃等行车部件进行全面安检,发现异常情况向班组长反映,并及时进行维护。3. 起吊物品时,应先试吊,离地不超过 20cm,无异常后正常吊运。4. 作业时必须打铃声警示,使地面人员避让,不得从人上方吊物行驶;5. 行车吊物运行过程,
2、必须与地面物资保持足够高度,原则上距离地面 2米以上距离。6. 行车吊运过程中,吊物不得从人头上越过,吊物下不得有人作业,并与相邻行车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碰撞。吊重物从人上方经过,每次对行车工罚款 20 元。地面操作人员,发现行车吊重物过来,不主动躲避的,每次罚款 20 元。7.模具轻吊轻放,由其是模具入蒸养池、出蒸养池和从模具内往外吊桩时,防止操作不当导致产品损坏;吊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8. 不得同时吊运两条模具,或用两台行车吊运同一重物,特殊情况下报生产部安排。行车操作撞坏设备设施的处罚 50 元/次,严重的按维修费用的30%处罚。9.出现管桩卡模的
3、情况,不许一端吊高或者左右摆动幅度过大,防止伤及他人或损坏物品,应用大锤小心敲打模具,使管桩脱模。10.机电人员上行车检修时,行车工应时刻注意机电工的位置,必要时使用对讲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行车;停机检修时,行车工要配合机电工检修,监护其安全,不得离岗,并服从维修人员作业要求。11.出现突然停电、制动失灵、重物失控滑落等紧急情况时,行车工应沉着冷静,重物下滑时向无人处着落,保证人员安全放在第一位。12.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 产品或模具不得强行起吊。 振捣工序,振捣未完成不得起吊,不得将模具起吊后进行振捣。13.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
4、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14.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 ,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15.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 10 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 20 元,依次加重处罚。16.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17.外围行车停用时必须挂好防风钩, 地面
5、挂钩人员必须配合并提醒行车工。具体操作:将吊钩挂到管桩的吊环上,适当上升拉紧防止脱钩,停班期间以及大风天气必须做到。外围班长、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强该项工作的检查。18.吊车 “十不吊”规定:18.1 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8.2 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18.3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18.4 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18.5 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18.6 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18.7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18.8 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
6、吊;18.9 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18.10 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二)违章考核规定1.吊运作业过程中摔断、摔裂管桩,按产品原成本包赔损失。2.吊运作业中造成产品磕碰,深度超过 10mm 或者表面积达到 64cm2, 罚款 20 元/处(或者 50 元/条) 。3. 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强行起吊者,每次对行车工罚款 20元。4. 振捣工序,起吊后继续振捣,发现一次对振捣工和行车工罚款 10 元;因起吊后继续振捣造成管桩高度偏差超过 10mm 的,对行车工及振捣工罚款 50 元/次。5. 因行车工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受伤的:轻微伤的,罚款 50-100 元,第二次造成人员轻微伤的,调离行车操作岗位;轻伤的罚款 200-500 元,严重警告或者调离岗位,第二次罚款的同时调岗;造成人员重伤的,罚款1000-2000 元,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开除处理。6. 违反十不吊规定,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罚款 20-100元。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包赔经济损失的 30%-50%,另外,视情节轻重罚款 50 元到 200 元。7. 行车用完后,将行车停放在专用位置,收好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