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制定落实制度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2 主要内容2.1 施工项目、大中型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2 安全措施中必须提出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2.3 在作业时,对不安全因素必须随时观察、随时确认、随时处理。当出现危及人身健康或损坏设备等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消除隐患。若不能立即解决,必须在有临时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向上级领导汇报,待隐患彻底得到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2.4 零星作业、分散作业时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并由指挥部向现场安全负责人交安全、交险情、交措施。2.5 对于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边落实(随时检查、随时处理、随时落实)边做好落实纪录。2.6 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制定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工程指挥部总指挥)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2.7 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存在或有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根据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