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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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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67017 上传时间:2022-01-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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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

2、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九条 工程项

3、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

4、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第二十

5、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第二十八条 凡在 2 米及 2 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

6、带。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第三十四条 使用 II 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使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 5 米,并应穿管保护。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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