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讲解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涵盖了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水利安全意识、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支持水利安全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落实会议决定、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和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防洪规划、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确保汛期防洪安全、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定期检查水库大坝安全、特别是在汛期、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强烈地震后的安全检查,以及对未达标的险坝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防洪减灾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和机构。该文件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管理指导,帮助其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升水利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