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水安监2011346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
2、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 2 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 2 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一)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3、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 ,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 ,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 ,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 60%。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
4、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二章 自主评定和申请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水
5、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
6、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第三章 现场评审和审定第十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 ,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二)评审工作应在 30 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 。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