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讲解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审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备案。报送施工安全措施需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地下设施情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费用计划情况、临时用电系统情况、施工单位安全方案等资料。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需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拟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中标施工企业应按规完成施工前期准备,市和区(县)建委负责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并书面通知理由。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责任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适用于建筑行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具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的安全措施报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安全措施准备,以及各级建委和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该制度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